嘉兴市公路与港口学会章程
(2017年3月19日四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全称:嘉兴市公路与港口学会。
(英文译名:JIAXING HIGHWAY AND PORTS ASSOCIATION)
简称:[JH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交通运输、公路、运输、港口与航道等管理部门及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科研、教育、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及全市交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交通行业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交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嘉兴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带领广大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技强交战略,为促进我市交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交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为繁荣、发展嘉兴交通运输事业,提高交通科技水平,推动嘉兴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受浙江省公路学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037号308室交通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和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点学术课题进行研究、探讨,为党和政府当参谋,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普及交通科技知识,推广科科研成果,传播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接受政府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担科技咨询活动、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审查和审定;负责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初评、答辩等工作;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工作,提高交通科技水平,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
(五)加强同省内外相关学术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组织开展交通工程南湖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七)组织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和表彰奖励活动;
(八)组织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学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九)组织开展优秀交通科技成果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十)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十一)组织和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兴办科技服务实体,以增强学会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
(十三)承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交给学会办理的有关事宜;
(十四)为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资格要求
(一)团体会员。与交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与交通相关的科研、教育、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供应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交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从事交通相关行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业绩和影响力,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3.未具备中级职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交通科技工作满2年;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交通科技工作满5年;
(4)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交通科技工作满7年;
(5)在交通科技领域有创造发明,或对发展交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技术革新能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交本会秘书处;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地的学会片组(或所在单位)审查后,送交本会秘书处。
(二)会员入会申请列入理事会议审议议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三)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已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联络员视同个人会员,可不再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并享有个人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等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5.获取学会内部发行的学会会刊、论文集等技术书籍及其他技术性文件资料;
6.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4.获取学会内部发行的学会会刊及其他技术性文件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2.确定有责任心的会员担任联络员,加强与学会秘书处的联络,按时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组织参与本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科普等活动;
4.支持、配合学会各项活动的开展,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新会员发展工作;
5.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定期向本会反映科技工作动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提出有关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或学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建议;
7.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与本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4.按时完成本会(含专业委员会)委托的科技工作;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提出有关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或学会工作发展的的意见建议;
7.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秘书处催办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会,或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触犯刑律的其会籍即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各项议题;
(五)决定学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一并召开),除邀请全体团体会员单位参加外,邀请部分个人会员代表参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要求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并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会员。
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在征求本届理事、团体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推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学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审议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各项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在理事会换届前酝酿、提名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涉及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秘书处和原推荐单位进行协商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应在理事中推荐。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改相关制度;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确定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片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片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受理事长委托签署学会一般公文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片组
为促进学会工作的发展和便于学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学会在市本级及县(市、区)分别设立片组,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片组不单独发展会员。
片组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开展片组学术活动、会员日活动和科普工作;
(二) 负责本辖区会员意见、诉求的收集,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提出改进学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
为促进学会工作的发展和便于学术活动的开展,根据行业特点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其名称为嘉兴市公路与港口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发展会员。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着为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和促进科技进步,在本学科领域内积极完成本章程所规定的主要任务;
(二)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推动本专业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三)接受委托,组织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负责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的论文或报告的初审工作,提出参加人选建议;
(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和科技推广中心。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专家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负责优秀论文评审、技术成果评审或鉴定、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科技咨询等工作;负责推荐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学术活动的人选、论文和技术成果。
科技推广中心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若干名。科技推广中心受理事会委托,负责交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业务的收入;
(四)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立项的课题研究、科普宣传、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取得的政府性项目补助收入。
(五)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有效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进行财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经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本,须在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9日第四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